| 1、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》(内含《代表机构基本情况》、《驻在地址证明》、《首席代表登记表》、《代表登记表》等表格);
2、 外国(地区)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该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经当地政府部门认证的原件,并且经境外母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中国使领馆认证的、的公司开业证书。
3、 由同外国(地区)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;
5、外国(地区)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(首席代表、代表)的委任书;
6、首席代表、代表提供 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;
7、办公用房租赁合同(原件);
8、办公用房产权证及指定办公场所证明(复印件);
9、金融、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、证件外,还应同时提交派出机构的资产和损益年报、组织章程、董事会名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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