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(金融机构为六年),期满需继续常驻的,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,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,提交以下文件、证件: 1、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(延期)登记申请书》(内含《代表机构变更(延期)登记申请表》、《驻在地址证明》); 2、原批准机关的《延期批准证书》原件; 3、原《登记证》和《代表证》; 4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