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》; 2、原中方承办(担保)单位或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; 3、税务、海关部门出具的税务清理完结的证明; 4、原《登记证》、《代表证》; 5、《指定(委托)书》。